法院信息

地区

法院

律师信息

律所

律师

当前条件:
清空所有条件

您当前的位置: 找法网 > 裁判文书 > 裁判文书列表

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50000

  • 河南宝**限公司与南阳市**有限公司、冯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规定:“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,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。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、事实、理由等内容,并附下列材料:(一)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(二)相关证据材料;(三)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。”第二条第一款规定:“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裁定驳回申请。”本案中,案外人王**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,不符合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,应当驳回其异议申请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

  • 河南宝**限公司与南阳市**有限公司、冯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在金钱债权执行中,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,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(一)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;(二)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;(三)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。

  • 河南宝**限公司与南阳市**有限公司、冯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在金钱债权执行中,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,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(一)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;(二)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;(三)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。

  • 河南宝**限公司与南阳市**有限公司、冯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在金钱债权执行中,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,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(一)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;(二)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;(三)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。

  • 河南宝**限公司与南阳市**有限公司、冯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在金钱债权执行中,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,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(一)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;(二)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;(三)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。

  • 河南宝**限公司与南阳市**有限公司、冯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规定:“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,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。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、事实、理由等内容,并附下列材料:(一)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(二)相关证据材料;(三)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。”第二条第一款规定:“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裁定驳回申请。”本案中,案外人何*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交相关身份证明,不符合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,应当驳回其异议申请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

  • 河南宝**限公司与南阳市**有限公司、冯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在金钱债权执行中,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,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(一)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;(二)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;(三)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。

  • 河南宝**限公司与南阳市**有限公司、冯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在金钱债权执行中,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,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(一)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;(二)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;(三)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。

  • 南充市**有限公司与南充市**工程公司、南充**政管理所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**民法院(2015)南中法民终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,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**工程公司、南充**政管理所发出执行通知书,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,但被执行人南充市**工程公司、南充**政管理所至今未履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二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杨**与峨眉**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劳人仲案(2015)365号仲裁裁决书,受理杨**申请执行峨眉**沟煤矿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。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护理费、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、交通费等工伤待遇共计56084.36元及逾期利息,负担执行费741元。执行中,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峨眉**沟煤矿在峨**安监局缴纳的煤矿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予以扣留,但该款现不具备提取条件,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、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》

文书类型